【基本案情】
呂先生是湖南省A市A縣B鎮人,常年居住于該地。2013年11月20日,因建設繞城公路的需要,經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同意征收城郊的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據此,A縣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6日發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內容包括征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期限等。在此基礎上,B鎮人民政府作為負責房屋征收的單位,于2014年2月24日以A縣繞城公路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的名義在房屋征收所涉及的鄉鎮、村以公告形式公布了《關于A縣繞城公路建設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2014年4月3日,經村民商議,聯名向有關部門遞交了村民對拆遷安置補償的意見。之后,在村民意見的基礎上,B鎮人民政府對該方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將完善后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上報A縣政府。補償安置方案通過批準后,B鎮人民政府將該方案進行了公示并將該方案送達了呂先生。由于對此補償安置方案依舊不滿意,呂先生并未簽署此補償安置協議。為此,B鎮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5日對呂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呂先生不滿,以一紙訴狀上告法院,但一審判決卻維持了B鎮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呂先生走投無路,便開始尋求律師的幫助,在經過網絡搜索后,聯系到了北京凱諾律所的賈主任,在同賈主任多次電話溝通后,決定委托凱諾律所韓建業為其維權。
【辦案掠影】
由于呂先生之前已啟動了相關的法律程序,并吃了虧,使得案件的情況看起來并不太樂觀,但是,作為長期從事拆遷業務的韓律師,并不會為眼前的情況所打倒。
由于韓律師在二審才介入此案,所以,律師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對待此案極為謹慎,希望可以扭轉此種對呂先生不利的局面。律師首先以呂先生的名義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獲得相關材料。在對相關材料進行通宵達旦的分析后,律師抓住了一審判決中的漏洞,有信心為呂先生扳回一城。
律師以呂先生的名義提出上訴,要求二審,在庭審過程中,律師指出,征收補償決定應由縣級人民作出,而在此次征收過程中,由于B鎮政府對涉案的房屋的情況比較熟悉,其參與有利于征收補償工作的開展,其可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工作,但B鎮政府卻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與我國法律規定相違背,屬于超越職權,應當對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予以撤銷。最后,二審法院支持了律師的觀點,撤銷了一審判決以及B鎮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律師雖然二審才介入此次案件,卻在關鍵一刻替呂先生扭轉了乾坤。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