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大家分享的是企業借貸合同的效力,總的來說企業借貸合同分兩種,一種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另一種是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這里的企業,指非金融的企業,即沒有存貸款業務金融經營資格的企業。
企業與個人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該批復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span>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由于違反了國家關于金融業特許經營的強制性法律法規,歷來在訴訟中被認定為無效。近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民二終字第111號首都機場地產公司與三能達置業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企業之間以項目投資為名、收取固定利潤的合同,其實質為企業間的借貸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等。
但在經濟活動活躍的南方,因為近年以來金融危機的蔓延和中小微企業融資的實際需要,在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上也存在送動與突破。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0)衡中法民二終字第42號曹勤與耒陽投資擔保公司借貸糾紛上訴一案判決中認為:“關于原審被告耒陽市金瑞德金屬顏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資金往來協議》及《抵押擔保協議》的簽訂,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禁止性規定,均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含義是指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私法上的行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的強制性規定。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對銀行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等而制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規定,制定目的是為了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但該法并未規定其他企業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并未涉及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故上訴人以本案所涉及合同及協議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納?!?/span>
企業間借貸合同能否認定有效的重要之處在于其直接關系到合同中約定的利率條款的效力,此種約定的利率通常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若合同整體認定為有效,則利率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亦為有效,法院即可按約定利率判令給付利息。而且,在企業間借貸附有擔保的情況下,一旦企業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從合同效力隨附于主合同效力的法律原則,則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亦將被認定為無效,從而對債權人較為不利。
問題來了:如果企業間借貸合同認定為有效,那約定利率過高有什么救濟嗎?
典型案例:
1、企業間借款若不屬于生產經營性企業間正常借貸行為,則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來源:(2011)浙商終字第17號
基本案情:2007年12月17日,康盛公司與光宇集團、馮光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光宇集團向康盛公司借款3000萬元,馮光成同意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07年12月18日,盛康公司與光宇集團、馮光成又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光宇集團向康盛公司借款4000萬元,馮光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凳⒐居诤炗喓贤斎辗謩e將款項匯入合同約定的賬戶,盛康公司于12月18日向光宇集團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陳國華收取融資服務費及利息。
裁判要旨:康盛公司系提供實業性項目投資、經濟信息服務的投資公司,不具有經營金融業務資格,從其與光宇集團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內容及雙方在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康盛公司明顯存有融資的盈利性,并不屬于生產經營性企業間正常借貸行為。因此,原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有相應依據。
2、企業間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后,資金占用損失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計付
來源:(2010)浙杭商終字第1045號
基本案情:2006年6月6日及2007年6月11日,建工集團恒創項目部向二建公司駐嘉興辦事處各借款20萬元,二建公司當即通過銀行支付了借款,建工集團向其出具了收據兩份,載明暫借款和借款,金額均為20萬元。
裁判要旨:由于本案的出借方及借款方均系企業,雙方的借款關系違反了國家有關禁止企業拆借資金的金融法規,應認定為無效,建工集團由此取得的借款應當予以返還,二建公司要求歸還借款本金40萬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予以支持。由于建工集團占用借款使得己方財產獲得消極增加,故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向出借方二建公司賠償利息損失。
注:文章內容來源于《民間借貸法律政策案例適用指南》,田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