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張根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薛運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翟工廠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郭轉玲、唐進虎、唐雪琴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張保林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郭轉玲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法院審理查明:張根林系陜西省蒲城縣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實際所有者及負責人。2012年3月,張根林與薛運芳簽訂聯營協議,雇用不具備從業資格的工人超標準、超范圍生產,未按國家規定進行質量檢驗、銷售備案和運輸審批。2013年1月,李瑞黨(已死亡)、翟工廠管理的車間違規生產制造“土地雷”7900余發。2013年1月30日,李瑞黨電話聯系唐振生,讓其幫忙聯系車輛,運輸10噸左右煙花至河北省獻縣。唐隨即聯系蒲城縣虎子貨運部經營人唐進虎,后唐進虎經其妻唐雪琴、蒲城縣小郭貨運部經營人郭轉玲聯系了石家莊開發區凱達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不具備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冀A70380普通貨車進行運輸。為逃避檢查郭轉玲故意將貨物名稱填寫為“百貨”。當晚,貨車司機石彥飛(已死亡)在宏盛公司違規裝載“土地雷”350袋(7000發)和假冒“美神”牌注冊商標的開天雷270箱(5400發)。貨物總重量約12365千克,車輛超載率108%。
2月1日上午8時57分,車輛行駛至連霍高速公路河南省三門峽市境內義昌大橋上,因前方有霧和有車等情況而緊急剎車,導致車廂內的“土地雷”發生撞擊、摩擦引發爆炸,造成義昌大橋坍塌,包括石彥飛、李瑞黨在內的14人死亡、2人重傷、4人輕傷、2人輕微傷,9臺車輛墜橋受損,周邊民房受損,車輛及貨物損失總計1016.5148萬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宏盛公司查獲“土地雷”48袋。經陜西省煙花及民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土地雷”不屬于GB10631-2004《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標準中規定的14類產品,屬于含煙火藥的爆炸物;經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土地雷”具備爆炸性能,是爆炸物。
另查明,被告人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張保林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多種煙花產品上假冒他人“天宇”、“美神”、“金忠”牌注冊商標,涉案金額共計406976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均系不具有煙花爆竹從業資格的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屬于高危行業,明知煙花爆竹生產的黑火藥、煙火藥具有爆炸性,明知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受到國家嚴格管控,仍雇用、組織不具有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超標準、超范圍生產,并為生產經營活動創造條件、提供幫助,違規生產的“土地雷”經鑒定為爆炸物,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產品未按國家規定進行質量檢驗、銷售備案和運輸審批,導致產品在運輸途中發生爆炸,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情節嚴重。其中,張根林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但鑒于其不是“土地雷”的直接生產者和組織運輸者,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上訴人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及原審被告人張保林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生產的同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屬情節特別嚴重,張保林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均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上訴人郭轉玲及原審被告人唐進虎、唐雪琴、唐振生違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規定,介紹不具有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致使運輸過程中發生重大爆炸事故,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對被告人張根林的死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