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案例4】承租廠房失火,何種情況下出租人也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關鍵詞:生產易燃品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經消防驗收合格 火災擴大 賠償責任
儀征市興成塑業包裝有限公司訴儀征市新城鎮新華村村民委員會、郭玉年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產易燃產品而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用于生產,租賃期間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導致火災發生或擴大的,出租人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008年11月8日,興成公司與新華村委會簽訂經營場所租賃合同,約定新華村委會將自有的11間房屋出租給興成公司用于生產塑料包裝制品,租賃期限為3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儀征市通達船舶配件廠亦租用新華村委會廠房用于生產,該廠與興成公司東西毗鄰。2011年12月23日12時20分左右,儀征市通達船舶配件廠發生火災,儀征市公安消防大隊接警后趕到現場撲滅大火。此次火災造成興成公司和儀征市通達船舶配件廠廠房頂部、廠內機器物件損毀。2012年2月17日,儀征市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為起火原因為:排除用火不慎、玩火、電氣故障、雷擊、自然、燃放煙花爆竹等原因,不能排除因為遺留火種造成火災,起火部位位于儀征市通達船舶配件廠廠房西南角,起火點為辦公區床所在位置?;馂某梢驗椋?、起火廠房屋頂為蘆席頂,為易燃材料,耐火等級低,燃燒蔓延迅速。2、起火廠房發生火災時無人員在場,發現及撲救火災錯過最佳時間。經興成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揚州佳誠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興成公司火災事故損失金額進行鑒定,意見為截止2011年12月23日,存貨、產成品369799.1元、車間被燒物品59955元,機器設備466683元,間接損失348850元,計1245287.1元,無法鑒定的損失120199元。興成公司為此支出鑒定費50000元。2013年1月29日,揚州佳誠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興成公司機械設備等殘值進行補充鑒定,意見為:機械設備殘值為46590元,存貨等其他資產殘值為5900元。一審判決郭玉年賠償原告儀征市興成塑業包裝有限公司638285.64元(1063809.4×60%);儀征市新城鎮新華村村民委員會賠償儀征市興成塑業包裝有限公司106380.94元(1063809.4×10%);其余火災損失由原告儀征市興成塑業包裝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綜合全案,根據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法院認為應由郭玉年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新華村委會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應由興成公司自行承擔。儀征市通達船舶配件廠是火災源起,在火災發生時無人員在場,對自身廠房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火災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其業主郭玉年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擔更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本案中,失火廠房屋頂為蘆席頂,該廠房明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新華村委會明知興成公司生產易燃產品卻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廠房出租給興成公司用于生產,且與興成公司訂立的租賃合同中未約定消防責任,在簽訂合同時以及承租人生產期間也未盡到提醒承租人注意防火的義務,對火災發生及擴大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興成公司與新華村委會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未約定消防責任,在未進行必要的符合耐火等級改造的情況下即投入生產,自身對對火災擴大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