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修理費超出定損范圍如何索賠?
《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的財產的,應當回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財產損失的,有權向賠償義務人索賠。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一般通過修理的方式恢復原狀,由此產生的修理費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肇事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修理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支付,
超出的部分由機動車所有人或實際控制人承擔。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20條的規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
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此條款明確了保險公司對于修理損壞車輛的知情權,即對于受損車輛的修理須在三方會同協商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因為修復后的車輛,以現有的技術條件很難評估出修復前
的損壞程度,無法公正地判斷修理費的金額。如修理費超出保險公司的定損范圍,基于公平原則,為了避免受害人或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擴大修理費用,在司法實踐中法
院一般會酌情考慮由徑行修復車輛的受害人或被保險人承擔一部分修理費,剩余部分再由保險公司承擔。
據此,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在修理車輛過程中發現修理項目和費用可能超出保險公司的定損范圍的,應當與機動車所有人、保險公司三方進行協商,追加定損,或者選
擇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自行對車輛進行修復導致費用高于定損范圍,將有承擔不必要的修理費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