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飯店受傷誰承擔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商家有義務在玻璃門上設置鮮明的警示標志,給顧客以提示和保護。若經營者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經營者對消費者應承擔與過錯比例相應的賠償責任。
過錯比例如何劃分,與具體碰撞時的情形有關,如顧客碰到玻璃石時是否在玩手機打電話等,若有這些情況,則商場責任就會相對少些。
商場玻璃門未有提醒標志,則一般會負主要責任。具體的劃分只有權威部門才有權利劃分(法院等),補償內容主要是醫療費以及其他因此而受到的損失。